2019年10月21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上市公司销售六类37种舞弊现象:
1.销售客户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情况与客户所处行业状况不符。
(2)与同一客户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交易,或者与同受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
(3)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
(4)主要客户自身规模与其交易规模不匹配。
(5)与新成立的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的交易,或者与原有客户交易金额出现大额增长。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交易。
(7)与个人、个体工商户发生异常大量的交易。
(8)对应收款项账龄长、回款率低下或缺乏还款能力的客户,仍放宽信用政策。
(9)被审计单位的客户是否付款取决于下列情况:能否从第三方取得融资;能否转售给第三方(如经销商);被审计单位能否满足特定的重要条件。
(10)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2.销售交易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在临近期末时发生了大量或大额的交易。
(2)实际销售情况与定单不符,或者根据已取消的定单发货或重复发货。
(3)未经客户同意,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发货期之前发送商品或将商品运送到销售合同约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4)被审计单位的销售记录表明,已将商品发往外部仓库或货运代理人,却未指明任何客户。
(5)已经销售的商品在期后有大量退回。
(6)交易之后长期不进行结算。
3.销售合同、单据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合同未签字盖章,或者销售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不属于合同所指定的客户。
(2)销售合同中重要条款(例如,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缺失。
(3)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或条件不同于被审计单位的标准销售合同。
(4)销售合同或发运单上的日期被更改。
(5)在实际发货之前开具销售发票,或实际未发货而开具销售发票。
(6)记录的销售交易未经恰当授权或缺乏出库单、销售发票等证据支持。
4.销售回款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应收款项收回时,付款单位与购买方不一致,存在较多代付款的情况。
(2)应收款项收回时,银行回单中的摘要与销售业务无关。
(3)对不同客户的应收款项从同一付款单位收回。
5.被审计单位通常会使用货币资金配合收入舞弊,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资金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通过虚构交易套取资金。
(2)发生异常大量的现金交易,或被审计单位有非正常的资金流转及往来,特别是有非正常现金收付的情况。
(3)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仍大额举债。
(4)被审计单位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连续几个年度进行大额分红。
(5)工程实际付款进度快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
6.其他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采用异常于行业惯例的收入确认方法。
(2)与销售和收款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发生异常变化,或者销售交易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3)通过实施分析程序发现异常或偏离预期的趋势或关系。本问题解答问题四对分析程序作出进一步解释。
(4)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与询证函回函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重大或异常差异。
(5)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询证函回函相符比例明显异于以前年度。
(6)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可能提供审计证据的特定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