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党的领导和建立监督体系
《审计法》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也明确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政治高度。
二、加强了对审计队伍建设的要求
1.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要求。在精神层面,审计人员应该信念坚定,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在专业方面,应该精通业务。在作风方面,应该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对审计机关提出了要求。在审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提高的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对审计人员遵纪守法进行监督,对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应该督促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3.对审计活动提出了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中,应该受到监督,这促进了审计活动更加依法依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和插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力量
审计机关不仅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还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从实际工作来看,审计机关确实从社会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抽调了人员来协助开展审计任务。
四、扩大了审计职权
1.扩展了审计对象。审计机关除了可以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以外,如果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上述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或审计。
2.扩展了审计范围。一是,除了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外,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机关也可以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细化和明确了审计工作方式
1.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之外,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这也意味着,审计机关不仅可以多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还可以对审计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2.除了进行审计监督以外,通报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隐患也成为一种审计工作方式。这既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也弥补事后审计的滞后性。
六、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
1.对问题整改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二是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完成后,撰写整改报告,不仅将整改报告报送审计机关,还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机关、单位。
2.明晰了整改的督促和检查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有督促整改的职责。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有跟踪检查的职责,也即跟踪审计。
3.提升了审计结果运用的高度。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不仅要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的重要参考,也是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还有,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将负法律责任。
七、凸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性
在《审计法》中,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相关制度执行,也就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和权力运行受到更加严格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也更能够促进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落地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