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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修法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看着朋友圈内刷屏的第100号主席令,我感触良多。

2016年,为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审计署启动审计法修订研究工作,我有幸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其中。2019年和2021年也持续承担了部分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的曲折和艰辛不足与外人道,修订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也不必赘述,但体会着修改内容中蕴含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当时工作中激烈地讨论、反复地征求意见、字斟句酌地修改,一幕幕又浮现在眼前。

记得当时身边很多同事知道我参与相关工作,都开玩笑说“一定要好好改,现在审计不好做,啥权力都没有,啥都干不了”。我知道他们并不是要什么权力来满足个人私利,而是在查处某些社会不法现象时有心无力,苦于审计调查手段有限难以核实问题而心情急迫。但我也明白,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事业,所有工作都是为了人民,审计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审计法的修改必然是在尊崇宪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进行。因此,我们工作组关于审计是应该“扩权”还是“限权”多次展开激烈讨论,特别是围绕审计范围和审计权限,能不能查、怎么查,多次征求内部和外部意见,也是众说纷纭,针锋相对。最终,经过反复解读讨论和研究,完成了相关修改。

回头来看,所谓“扩权”和“限权”实际是个伪命题,国家审计就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根据现实审计工作需要,明确适当审计范围和审计权限,做到既符合法理,又满足实践。

今天,看着白底黑字的简单条文,我深感此次审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为党、为国、为人民的公心以及坚持依法行政的决心,彰显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相信在新的审计法指导下,国家审计定能更好发挥监督作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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