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主席令〔2015〕34号)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0〕728号)
第五十二条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4】《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1号修改)
第二百零五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0〕728号)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