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询
出借银行账户

审计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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