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
审计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