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和使用现金的单位未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2号,〔2011〕588号修改)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2号,〔2011〕588号修改)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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