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2号,〔2011〕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2号,〔2011〕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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