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107号,〔2011〕588号修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主席令〔2015〕34号)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主席令〔2015〕34号)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