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主席令〔1995〕46号,〔2003〕12号修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主席令〔1995〕46号,〔2003〕12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