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0〕728号)
第五十二条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23〕113号)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0〕728号)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