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询
行政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审计定性依据:

1】《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

三、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2021737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

七、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摸清风险底数;

(三)积极配合侦办,协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必要时对涉案关键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四)协助管控资产,借助公安司法机关力量,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

(五)积极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既要积极引导舆论正面报道,又要防止负面炒作;

(七)及时报告总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沟通顺畅,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2021737号)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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