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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组织体系内部关系走向

    我国根据本国特点,建立了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并赋予了不同的职责权限,使其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满足我国经济。在审计组织体系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审计组织:
    1. 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授权开展工作,并体现国家意志的审计组织,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审计组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2. 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在组织关系上体现了它的独立性特征,它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某一部门或单位,而是独立存在的法人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按照一定的职业标准开展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3.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授权,代表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开展审计业务,是该部门或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关系走向

    1. 沿革与现状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经历了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管理关系、通过行业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三个阶段,现在正向监督关系过渡。
    第一阶段,行政隶属关系。在社会审计刚刚起步阶段,全国各地相继组建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这一阶段的审计事务所都是作为审计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而存在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则隶属于财政部门。审计事务所与审计机关的关系,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审计机关管理着审计事务所的人财物。审计事务所的部分审计业务也是依靠审计机关争取的,甚至有的事务所直接承担了部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
    第二阶段,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在审计事务所大量出现之后形成的。由于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继设立审计事务所,并且是由审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也由审计机关确认。这样审计机关就成了审计事务所的行政管理机关,领导注册审计师协会对审计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阶段,通过行业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1995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转变为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即由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共同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中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表现在业务指导以及制定或审批有关社会审计的规章,以及对其财产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四阶段,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监督。1998年 6月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其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是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也明确了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这就明确了在新时期,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变化,是将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这将更有利于社会审计组织的健康发展。

    2. 差异比较及其影响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已经越来越淡化,国家审计机关只保留了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权。今后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将如何发展,怎样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研究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应从两者之间的业务关系人手进行分析。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整个审计体系中同属外部审计,都是以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但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它们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审计是代表政府所实施的审计,而社会审计是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进行审计。这两种审计虽然都是代表所有权的审计,但是前者是所有者更为直接的代表,后者则是受托代表,前者的独立性要较后者为弱,但前者在保护所有者利益方面要较后者为强。这种差异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审计在维护所有者——国家的利益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而社会审计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在办理经济鉴证事项时,具有更高的可信性。
    (2) 两者在审计目标确定的方式上存在差异。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是法定的,是国家通过审计立法确立的。真实、合法、效益是审计机关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目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办理具体的审计项目时不能任意调整自己的审计目标。而社会审计的审计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确立的,虽然一些常规审计业务的审计目标也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由职业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但是执业规范指南只是供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不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这种审计目标确立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在办理审计事项时的灵活性。它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要求,承办一些特定事项、特定目的的审计业务,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
    (3) 审计权限存在差别。国家审计机关在办理审计业务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了它在审计过程中能够进行较为彻底的检查,可以充分获取审计证据,而不致于象社会审计组织那样在调 查取 证中受到限制时,只好拒绝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具有封存账册等权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可以及时给以制止,限止违反规定行为的继续进行。此外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处理处罚权,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有效地纠正和制裁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过程中的调 查取 证权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这种权限往往是有限的。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工作受限就只好以拒绝表示意见来解决,而不能进行更为彻底的检查。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也无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处罚,而只能在审计意见中给以反映,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这一差别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是社会审计所不能代替的。
    (4) 所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社会审计所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而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依照不同审计准则所进行的审计,其审计工作的程序,获取证据的多少,形成的审计结论等都会存在差异。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所遵循的审计准则的差别,使得他们的工作成果很难相互替代,彼此之间也不容易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而且各具优势。

    3. 协作及未来关系走向

    主要表现为国家审计要进一步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并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从法律上讲,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家建设项目,外国援贷款项目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承办审计事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因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辖范围过大而国家审计资源有限而导致的审计监督空白。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数众多,而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国家审计机关依靠其有限的审计资源,很难做到对众多的审计对象的监督。而另一方面,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出现了重复监督(审计),增加了单位负担,浪费了审计资源。
    重复审计现象主要发生在企业,既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重复,也有不同类型的社会审计的重复。
    为了有效利用审计资源,避免审计监督空白,减少重复劳动,国家审计要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可以利用社会审计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和线索来开展审计,通过审核分析社会·审计的资料之后,有些审计结论可以直接利用,这样国家审计就可以减少自己的工作量。有的经审核认可社会审计的结果后,国家审计机关甚至可以免于审计。为了有效地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机关一方面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的有关资料,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联系交流,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意见或建议。
    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必须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其工作成果能否被国家审计利用和利用程度的高低。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审计组织发展很快,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当一部分社会审计组织业务工作质量比较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客户、稳定收入来源,违反“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不报;二是违法违规执业,一些注册会计师不遵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未编制审计计划,未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工作不细,未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等;三是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干扰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执业。为了提高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国家审计必须要继续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走向

    1.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审计。它们的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存在着差别。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
    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主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特别是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很大程度上应遵循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规范。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
    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国家审计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利用和如何利用。评价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首先要看内部审计的审计内容与所要实施的审计是否一致,如审计的种类,审查的范围,所属会计期间,所包括的下属单位等。只有当审计内容一致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其成果。
    第二,所遵循的审计规范。内部审计所遵循的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业要求,以及执行审计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开展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以及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等。只有当内部审计工作有一个明确的且内容科学的职业规范,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国家审计人员才能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衡量,对其质量的保证程度有所把握,这样才能决定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如果没有职业规范或者规范水平较低,而且还不能严格遵守,其工作质量就不能保证,也就不能利用其工作成果。
    第三,工作成果的可信程度。国家审计人员要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复核,如复核其工作计划、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等,以判断其工作是否可信,有无质量保证。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看其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在评价其质量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底稿,最后决定对其工作成果的利用。
    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
    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
    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在阅读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工作资料时,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或是其他线索,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线索进行深入的检查。
    (2) 国家审计依法可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存在指导和监督关系,只有与我国一样实行行政型颁导体制的瑞典国家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具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在采用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领导体制的国家,由于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也就没有对政府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了。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①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②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③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④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⑤制定发布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⑧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
    ⑦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⑧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2. 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对内部审计产生影响。内部审计的发展将出现以下趋势:
    (1)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需进行调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所属企业的直接管理将越来越少,加上事业单位的脱钩,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审计的事项将越来越少。只有那些管理公共事业的政府部门,因其管理的单位较多,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较大,内部审计职能需要强化。如教育、卫生、科技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今后仍将肩负着对大量的公共事业部门的管理任务,内部审计仍需强化。而那些下属单位较少的政府部门其内部审计的作用将相对变小,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可由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执行,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变化后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将与单位内部审计有较大的区别,它代表的是政府利益,与政府审计具有一致性,所以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在依据的准则上可参照国家审计的准则,并在工作上与国家审计机关相配合。
    (2) 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进行转变。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应逐渐转移自己的工作重点,要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转变。内部审计工作要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要向业务经营领域和管理领域扩展。这也是一种国际趋势。例如美国爱迫生电力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下设四个职能分部,除财务审计分部外,还有业务经营审计分部、计算机工程及建筑审计部、系统审计分部。在80名审计人员中,从事财务审计的只占盟从,其余的人员全部从事非财务领域的内部审计工作。在英国公共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中,有88%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了对管理和业务经营系统的审计,他们关注对单位管理控制系统的审计,超出了对财务领域的关注程度。在企业中的内部审计这一趋势就更加明显了。
    (3) 内部审计要进行职业化管理。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区别于外部审计,也不同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咨询活动,它已成为一种公认的为管理服务的职业。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的职业组织,而且还建立了全球性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要促进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提高内部审计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也应建立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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