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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内部审计组织比较
    1.美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基础
    1941年,维克多·布瑞克出版了第一部内部审计专著——《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职能和方法》,宣告了内部审计学的诞生。同时,在约翰·舍斯顿的倡导下,成立了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较快地促使内部审计技术在全国范围的传播。该协会的宗旨是推动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教育的开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发展内部审计专门职业。50年代以后,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学术团体。目前,该协会已拥有100多个成员国,我国于1987年加入了该协会,并成为国家会员之一。
    美国1982年出版的由维克多·布瑞克和郝伯特·维特合著的《现代内部审计》一书,汇集了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成果。书中指出:美国内部审计最典型的组织机构,是从财务和会计的职能中彻底独立出来的,内部审计主任已经拥有同财务经理、主计长一样的地位,内部审计应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但同时内部审计主任也有权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工作。除了内部审计至少由副总经理负责这一典型体制以外,归由总经理领导或者由董事会的审计委员领导者也为数不少。这说明,美国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组织地位是比较高的。随着内部审计职能的扩大以及管理部门对内部审计需求的强化,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美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两部分。财务审计是以财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审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准确记录所有交易事项(或会计事项)和财产保管上的责任,确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依据会计资料和数据编制的报表真实可靠。美国的内部财务审计侧重于对财务及有关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和评价,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帮助他们获取可靠的信息,以备作出决策。同时,财务审计能够保证比较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业务事项和资产变化,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大量减少外部审计的工作量,从而减少外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美国的管理审计是全面对业务经营实施分析和评价,以便向管理当局报告审计对象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经营目标、方针、政策和经济指标,考核资源的利用效果,分析现行的业务经营程序,指出在业务活动中的不足,以便改进本单位的管理。管理审计的核心,是评价单位的交易事项与预定的总目标以及分解后的各个具体目标的一致性。经营审计的范围几乎已扩展到单位内的所有业务机能,以及各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内部审计潜在的固有的机能。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施标准》写到:“内部审计是一个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职能。”由此可见,内部审计为本单位服务,大多数国家的内部审计界人士认为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评价和控制。
    2.中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基础
    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此时,内部审计已在全国各主要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全面展开,成为我国审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也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工作深入进行的同时,理论研究也走上了新的台阶。1987年4月,在审计署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有力地推动了内部审计的学术研究活动;不久,该学会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国家分会”的会员之一。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部门内部串计机构应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向本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应接受同一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本单位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内部审计在业务上和组织上都具有独立性。业务上的独立性表现在内部审计检查过程和审计评价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在内部审计机构单独设置方面。
    根据审计署1995年第1号令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同时,该规定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八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赋予调查、检查、建议和报告等权利。
    3.中美内部审计比较
    我国内部审计与美国内部审计相比,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在审计内容、对象以及程序等方面比较类似,但从组织基础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美国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具有较高的组织地位,利于有效发挥控制作用;我国不少企业,因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偏低,使内部审计的作用被不同程度削弱。
    (2)美国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关不存在“领导”关系,即使是在公共机构内部,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也只是作为业务上的平等关系,但我国则不同,从过去规定“领导”关系,到现在的“监督”与“指导”,都包含着较大的行政强制性。
    (3)美国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部门、单位的参谋性机构,主要是为管理当局提供评价建议,但我国的不少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署发布的行政法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实际上充当执法监督的工具。
    (4)美国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可获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的专业称号,但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是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一起参加审计技术资格考试,还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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