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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审计

    应付工资是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应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应付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但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其他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应付工资计提是否合理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并把审计过程和专业判断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一、应付工资审计的内容

    1.取得或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应付工资余额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索取被审计单位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作如下检查:

    (1)编制的工资表是否按规定逐级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2)发放工资是否定期,并由专人负责,工资表编制人、批准人与工资发放人是否实行分离。

    3.对本期工资费用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1)检查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

    (2)将本期工资费用总额与上期进行比较,要求被审计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原因。

    4.将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和在建工程等记录进行核对,检查工资的计提是否正确,分配方法是否与上期一致,并将应付工资计提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核对一致。

    5.取得相关年度有关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文件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对企业是否有超提现象。

    6.抽查某个月的工资提取、发放表,作如下检查:

    (1)计提工资的人数与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是否相符,有无虚报的现象;

    (2)计提的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规定或劳动部门的批示,有无超标的现象;

    (3)工资费用的分配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4)代扣代缴款手续是否完善,并经授权批准,代扣代缴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5)工资的领取是否经本人或代理人签字。

    7.检查企业发放奖金的原始凭证,查看是否有领款人签字,是否由一人代签;或与企业职工进行交谈,询问企业奖金收入情况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定期为职工发放奖金的名义提取工资,却不据实发放,形成账外资金。

    8.了解被审计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并检查:

    (1)如果被审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效益工资发放额的确认证明,并符合有关合同文件和实际完成的指标,检查其计提额是否正确。

    (2)如果被审计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制,应取得当地计税工资标准和企业平均人数,计算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工资费用,对超支部分的工资及附加应作纳税调整。

    9.审查应付工资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

    二、应付工资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1.工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其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工资一般采用现金的形式支付,因而相对于其他业务更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如虚报冒领、重复支付和贪污等。同时,工资又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构成项目,所以审计人员应予特别重视应付工资的审计。

    2.应付工资科目,主要用于核算被审计单位的人工费用、成本的提取和发放,是一个中间科目。企业之所以单独设置该科目,而不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在建工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国家劳动和财政部门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工资标准有各种各样的核定形式和核定标准,企业人员工资的发放额度受到制约。企业所有人员工资均要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计提和发放,然后才分配到各项成本、费用中,企业当年工资提取总额直接反映在应付工资科目中,便于劳动、财政部门的管理。第二个原因是,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企业除了提取人员工资外,还要计提三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该三项费用的计提依据是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没有应付工资这一账户对企业发生的工资进行汇总反映,要取得企业工资总额数据,还需翻阅成本费用和在建工程等账簿并进行计算。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注意应付工资的借贷方与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会计科目的勾稽核对。

    3.审计人员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所执行工资形式的合法文件的基础上,除按照会计账簿记载的数额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外,应抽取若干月份(必须含有12月份)的有关会计凭证(主要是工资提取和发放的原始凭证),并对全年累加数额工资的提取和发放进行审验复核,在审验复核过程中应结合有关费用项目的审计,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未通过应付工资而直接计入费用的工资性支出。

    4.审计人员应当结合检查资产类科目,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为了调节会计报表利润,计提的工资不计入成本、费用,或随意进行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或在其他资产类项目挂账。

    5.审计人员应当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定期为职工发放奖金、补助的名义提取费用,用于各种不明活动经费,为各种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提供经济来源。

    6.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核算;企业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当作为工资性奖金,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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