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金。这些应交税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交纳之前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要经过税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认可。因此,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索取由税务部门确认的相关纳税申报、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等纳税资料。涉及减、免税的,还要取得税务部门关于减、免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据此按照税法和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复核各项计税和计交基数正确无误的前提下,确定会计期间的应交数额及实交数额,以确认期末应交税金数额的正确性;同时还应关注企业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金和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并把审计过程及其专业判断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一、应交税金审计的目标
应交税金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交税金在会计报表上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交税金审计的内容
1.取得或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加总是否正确,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注意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缴的税金有无误计“应交税金”项目。
2.查阅被审计单位纳税登记表、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以及减免税的批准文件,掌握被审计单位适应的税种、税率、附加税以及征、免、减的范围与期限,确定本期被审计单位应纳税项内容。
3.检查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1)销项税额的审计:
①审查是否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记销售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或作销售处理但却按成本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②审查是否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不作销售,或虽作销售处理但却按产品成本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③审查是否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作投资而不记销售,直接冲减产品成本或采购成本,或虽作销售处理但却按产品成本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④审查是否有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作销售,而漏记销项税额的情况;
⑤审查是否有收取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漏记销项税额的情况;
⑥审查是否有兼营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却不申报该非应税部分的销售收入的情况;
⑦审查是否有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另开其它发票,而按折扣后余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⑧确定货物适用税率,鉴定区分经营中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
⑨根据上述审计程序的结果及适用税率,从而审查确定本期“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的审计:
①审查是否有少记采购成本和费用,多记进项税额的情况;
②审查投资转入的货物和接受捐赠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③审查是否有将购建固定资产所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记入进项税额的情况;
④审查是否存在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而将购进时的增值税记入进项税额的情况;
⑤审查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改变用途时,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⑥根据上述审计程序的结果和其它有关会计记录,审查确定本期“应计增值税——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计。审查已经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4)已交增值税的审计。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已交税金)与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审查其数额是否一致,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5)出口退税的审计。应审查企业每笔出口退税是否具有税务机关的批准手续,并将企业收到的税务机关专用退税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审查其数额是否一致,相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4.检查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是否正确。结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的审计,检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数;抽查本期已交营业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5.审查消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结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目,根据审定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检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消费税税额;抽查本期已交消费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6.检查应交资源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7.检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根据审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转让收入与其规定的扣除金额,复核计算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并与应交税金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2)结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目,根据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和按规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复核被审计单位应交土地增值税,并与应交税金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3)抽查本期已交土地增值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8.检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是否正确。结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的审计,根据审定的计税基础和按规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复核被审计单位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抽查本期已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9.检查应交车船牌照税和应交房产税的计算是否正确。获取被审计单位自有车船数量、吨位(或座位)及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用途、造价(购入原价)、购建年月等资料,并与固定资产(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复核一致;了解其使用、停用时间及其原因等情况;通过审核本期完税单,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和按期交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0.检查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11.结合所得税项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税率,复核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抽查本期已交所得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12.检查除上述税项外的其他税项及代扣税项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3.核对年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确认数是否一致,如有差额,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14.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税务代理机构的专业报告、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分析其有效性,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必要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函证应交税金的本期应交数和期末未交数,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税项,应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验明应交税金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金金额,并说明本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应交税金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1.应交税金科目容易出现的错弊有:
(1)企业采购的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用于抵扣;企业将应税(增值税)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或其他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处理;购入的商品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将存货转移到设在外地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计算交纳增值税等。
(3)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漏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
(4)企业年末不作所得税纳税调整,直接根据会计利润计算交纳所得税。
(5)将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事先计提的税费计入应交税金。
2.审计人员应当结合会计报表各科目的审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漏税行为
(1)结合“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审计,关注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存货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外捐赠、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事项。如有,是否已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交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2)结合“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审计,关注企业是否有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存货,是否发生非常损失。如有,是否已按规定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审计,关注企业有无营业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了相应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
(4)通过对存货项目的审计,了解企业是否有发出商品,了解发出商品的性质,如为发往外地分支机构的货物,应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应交增值税。
3.如果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应交税金的缴纳与国家相关税法不符,但确是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获取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的基础上,把审计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