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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七、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地方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待中央作出统一规定后,再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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