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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超库存现金限额保存现金
时间:2022-09-01     来源:

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2号,〔2011588号修改)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审计依据

1.共同经济业务审计

2.经济责任审计

3.财政和税收审计

4.社会保障审计

5.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6.农业农村审计

7.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

8.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9.金融机构审计

10.国有企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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