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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账户
时间:2022-09-01     来源:

审计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20202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审计依据

1.共同经济业务审计

2.经济责任审计

3.财政和税收审计

4.社会保障审计

5.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6.农业农村审计

7.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

8.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9.金融机构审计

10.国有企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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